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6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26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八四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一九六八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八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此觀該法條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甲○○因竊盜案件(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訴,同年七月五日繫屬於第一審),原判決將第一審判決撤銷,仍適用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其他相關法律論處上訴人連續踰越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刑。經核該罪名係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即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施文仁
法官陳炳煌法官張淳淙法官洪文章法官林錦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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