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4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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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八三號
上訴人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咏榮 律師被上訴人丞府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張玉美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三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七十號),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徐璧湖法官劉福聲法官袁再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