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七五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日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字第六○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是當事人非受第二審不利益之判決者,不得為第三審上訴。本件上訴人既非第二審判決之當事人,竟對於該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徐璧湖法官劉福聲法官袁再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