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36號債權人 陳玉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延安 、 劉欣頤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支票EA0000000號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及利息起算日;若無,請依票據以外之法律關係請求,並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