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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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17號上訴人即原告 曾茂忻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秀雯
蔡永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書記官江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