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65號原告 于清民
于清國 于清江 被告于顯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家事訴訟,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依法裁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6月1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8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素琪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