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687號上訴人 張景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淑蕾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壹仟貳佰元;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登報道歉部分及請求被上訴人為平衡報導並發函ETtoday新聞雲撤除文章部分,均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零貳佰元(計算式:31,200+4,500+4,500=40,200),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許勻睿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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