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224號聲請人 林文欽 上列聲請人林文欽因與相對人 吳坤霖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文欽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依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附表所示,本票票據號碼CH002085、CH002488、CH002340、CH002353、CH002078、CH002496未載明利息起算日為何年何月何日,請具狀釋明確切之利息起算日為何,以利本院作業。
三、另聲請狀附表本票票據號碼TH0000000、TH0000000、CH002362、CH002360、CH002359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台端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年何月何日?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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