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65號原告 于清民
于清國 于清江 被告于顯明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75,8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素琪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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