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98號上訴人 趙錦輝
許俊彥 江春富 林家 和 饒英傑 林亮善 被上訴人 陳佳鎮
彭德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利益經核其上訴狀為新臺幣(下同)1,390,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若逾期繳納上訴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