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2596號抗告人搬運先生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秦昌國 ○號抗告人 秦世誠 前列搬運先生國際有限公司、秦昌國、秦世誠共同上抗告人與聲請人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司票字第2596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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