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861號
原 告 張景涵
法定代理人 張哲源
游雅雯
被 告 侯 昱安
兼
法定代理人 侯宗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溢繳訴訟費用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肆仟肆佰陸拾元。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柒拾肆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 侯昱安 、侯宗佑應連帶給付新臺
幣(下同)304,4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304,4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原告於民國106
年10月26日、11月17日、12月4日自行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
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4,184元,計溢收784元(4,184─3,310
=874),爰依聲請裁定返還之。原告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
,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