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89年度嘉簡字第6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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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六九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之聲明
請求判決就本院八十八年度執字第六七四四號執行事件就坐落門牌號碼嘉義縣新港鄉
潭大村大客一二號建物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標的
第三人異議之訴。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坐落門牌號碼嘉義縣新港鄉潭大村大客一二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
,並未辦理保存登記,原係被繼承人即原告之夫 蔡平和 所有, 嗣蔡平和 於民國(
下同)八十八年十月九日去世後,該建物已由原告及蔡平和之子女 蔡政憲 、蔡碧
倪及 蔡碧枝 四人共同繼承,故系爭建物當屬原告、蔡政憲、 蔡碧倪 及蔡碧枝共有
;系爭建物既是原告及蔡政憲及蔡碧倪所共有,則本院八十八年度執字第六七四
四號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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