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8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9年5月28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於99年6月11日收受判決後,已於同年月18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僅稱容後補呈),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吳俊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俊源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