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常業詐欺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2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常業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業│有期徒刑3月,業│有期徒刑1年,減為│││經臺中地院96年度│經臺中地院96年度│有期徒刑6月│││聲減字第5040號裁│聲減字第5040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定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月又15日││├────────┼────────┼────────┼─────────┤│犯罪日期│92年5、6月間│92年5、6月間│93年2月間至93年6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偵│臺中地檢95年度偵│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6503號│字第6503號│第1652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最││││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中簡字第8│96年度中簡字第8│98年度上訴字第1350││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6年1月31日│96年1月31日│98年8月5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確││││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中簡字第8│96年度中簡字第8│98年度上訴字第1350││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96年2月26日│96年2月26日│98年8月28日│├─┴──────┼────────┼────────┼─────────┤│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臺中地檢96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減更字第6015號(│減更字第6015號(│第11641號│││96年執字第3592號│96年執字第3592號││││)(已執畢)│)(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