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21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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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8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甲○○因恐嚇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及院字第1356號解釋,諭知易科院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三、本件受刑人甲○○因恐嚇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431號及98年度上易字第362號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黃家慧法官王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昭容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恐嚇│恐嚇│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8次│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67次││││減為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4月25日起至96年5│96年4月20日│97年4月7日起至97年5│││月15日,共8次││月18日,共67次│├────────┼───────────┼──────────┼──────────┤│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9884號│9884號│4880號等││││││├─┬──────┼───────────┼──────────┼──────────┤│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431號│98年度上易字第431號│98年度上易字第362號││實├──────┼───────────┼──────────┼──────────┤│審│判決日期│98.8.25│98.8.25│98.9.02│├─┼──────┼───────────┼──────────┼──────────┤│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431號│98年度上易字第431號│98年度上易字第36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8.25│98.8.25│98.9.0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是否為併罪之數罪│是│是│是│├────────┼───────────┼──────────┼──────────┤│備註│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98度執字第5507號│98年度執字第5507號│98年度執字第560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