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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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慧美右列聲請人因具保人具保被告顏裕峰竊盜案件,聲請本院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林慧美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林慧美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顏裕峰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後,經檢察官傳喚執行並拘提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蕭胤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石幸代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