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55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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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5517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文元
被 告 甲○○
7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2月27日下午3時在本庭第
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匡 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