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訴人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00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參
萬玖仟伍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捌佰壹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