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更(一)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期貨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一)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蘇志成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慶雲 律師
陳正男 律師 陳裕文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期貨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57號中華民國91年11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淑惠法官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書記官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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