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抗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171號抗告人高雄縣仁武鄉大灣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兼法定代理戊○○人共同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張宗琦 律師 鍾美馨 律師抗告人庚○○
癸○○丁○○乙○○己○○辛○子○○壬○○
號丑○○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等3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對於民國95年1月24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裁全聲字第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㈠高雄縣仁武鄉大灣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下稱重劃會)第5次決議,僅相對人3人提出異議,而其3人所有之土地面積甚少,且尚未繳納差額地價,相對人亦未釋明如非定暫時狀態,即有重大之損害或急迫之危險存在,即難認相對人有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以定暫時狀態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之必要;㈡法院於裁量是否准許供擔保免為或撤銷假處分時,應審酌兩造因假處分所可能造成之損失輕重,及兩造分別面臨之急迫危險而公平定之,不能僅因相對人可能受有損害或急迫危險(相對人僅陳明願以金錢代釋明,未曾說明將有如何之損害或急迫之危險),即否定抗告人所受之損害及面臨之急迫危險。況相對人尚未繳納差額地價,係抗告人之債務人,對抗告人又無任何債權,假處分之債權並不存在;㈢法院既准許相對人以金錢替代釋明,足證其所欲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達其目的,然就相同之法律爭執,竟不准抗告人以足資填補相對人損害之金錢為擔保,撤銷系爭系爭處分,顯然失之偏頗;㈣原處分為因應第5次決議及選任理監事之爭議而選任 吳春田 暫代管理人並代行理事職務,與原審法院93年度聲字第1167號裁定為因應第8次決議及選任理監事之爭議,選任吳春田為臨時管理人,既為同一自然人,於職務行使之優先效力上,將發生衝突,且無從分辨係依據何裁定行使職務。況原審法院93年度聲字第1167號就其所為程序上事項之判斷,已有實質上之確定力,在該裁定選任之臨時管理人職務未依法停止或屆滿前,即不得重複選任臨時管理人;㈤重劃會之重大決策,均須由理、監事會或會員大會始得決議、執行,不能僅由1名同時兼具理、監事職責之管理人代行,選任管理人並不能達成讓重劃會順利運作之目的等語,認原裁定駁回其聲請為不當,應予廢棄,並准抗告人供擔保後撤銷系爭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等語。
二、按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法院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6條第1項規定,於假處分裁定內,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或假處分裁定未為該記載者,債務人亦得依同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許其供擔保後撤銷假處分。除別有規定外,關於假處分之規定,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為同法第
538條之4所明定。此準用規定,須性質相容者,始足適用,性質不相容者,自不在準用之列。而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係針對繼續性法律關係之爭執,為避免因該不確定法律關係之狀態之持續而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為目的而為之,性質上自不宜於定暫時狀態後,再准許債務人供擔保免為或撤銷該處分,致回復法律關係之爭執狀態,而無法保護債權人,與假處分之目的在保全一特定債權將來之強制執行,得由債務人供擔保以代假處分之執行者,性質自有不同,是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1、2項准債權人供擔保後,免為假處分及撤銷假處分之規定,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即無準用之餘地。
三、至於抗告人指摘相對人無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必要,或於聲請假處分程序中,未盡釋明定暫時狀態之原因,或該定暫時狀態之處分重複選任管理人、所選任之管理人不能代行理、監事會或會員大會之職責,認原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不當,應許抗告人供擔保後撤銷該處分以為救濟等語。惟抗告人所主張之各該事由,原應循抗告程序對該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提起抗告以為救濟。況且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性質上既不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6條第1、2項之規定,已如前述,即不得以原處分有瑕疵,指為有同條項所稱之「特別情事」而聲請供擔保撤銷其處分。
四、從而,抗告人聲請供擔保後撤銷原審法院94年度裁全字第8429號裁定所為之定暫時狀態處分,即不應准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抗告人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抗告。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朱玲瑤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之許可,該許可以原裁定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並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書記官廖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