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568號上訴人丙○○
乙○○○被上訴人新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聽濤館法定代理人甲○○○
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5年度訴字第10568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捌萬壹仟玖佰玖拾柒元(計算式:①土地部分,依上訴人陳報建物占用土地應有部分權利範圍,乘上土地面積、土地公告現值:(29/5500+29/5500+31/5500)Ⅹ1822.58(㎡)Ⅹ14,000=412,897,元以下捨去,②建物部分,依房屋課稅現值計算:55,000+55,000+59,100=169,100,①+②=581,99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參佰玖拾元、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伍佰捌拾伍元,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捌佰肆拾元,其餘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合計新台幣壹萬零壹佰參拾伍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書記官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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