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感裁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感裁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檢肅流氓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95年度感裁字第17號移被移
(另案在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檢肅流氓條例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以投警刑(二)字第○九五○○八三七一二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交付感訓處分。
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基於製造、販賣及持有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彈之概括犯意而為下列之行為,案經警循線查獲,並由移送機關會同其他治安單位審查後,提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以警署刑檢複字第○九五○○○三二七八號複審流氓認定書認定為情節重大流氓,並經該署同意不經告誡,移送本院審理:
(一)被移送人甲○○於九十四年七、八月間某日,先在其位於臺中縣大里市○○○路○○○號三樓租屋處,自行製造具有殺傷力之改造 貝瑞塔 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之後於同年七、八月間某日,將上開手槍出售予 辛雲龍
(二)被移送人甲○○於九十四年七、八月間某日起,與 尤文瑞 共同基於製造具有殺傷力槍、彈之犯意聯絡,共同製造下列具有殺傷力之槍、彈,再持之對外出售:
(1)被移送人甲○○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透過 楊晉錡 、張正品、 張俊源 等人將具有殺傷力之改造貝瑞塔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子彈十顆(其中三顆不具殺傷力)售予 徐景浩 。嗣於徐景浩購買上開槍、彈後,經試射二顆後,發現上開槍、彈性能不佳,遂通知被移送人甲○○取回上開槍枝、已試射之二顆彈殼及之前所交付不具殺傷力之三顆子彈,經修復後,再將上開槍枝及具殺傷力之七顆子彈交予徐景浩。嗣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底某日,徐景浩復因試射三顆子彈後,仍發現上開槍枝性能不佳,遂再將上開槍枝交還被移送人甲○○修理,而自行保留具有殺傷力之九顆子彈。
(2)被移送人甲○○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五日攜帶具有殺傷力之改造貝瑞塔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欲出售予 呂德強 ,呂德強雖考慮是否購買惟仍收受該槍枝。
(三)被移送人甲○○於九十四年十月間某日,收受呂德強無償轉讓具有殺傷力之制式霰彈二顆。
(四) 嗣經警 分別於:(一)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凌晨一時許,在臺中縣大里市○○○街○○○號前將被移送人甲○○拘提到案,並在被移送人甲○○位於臺中縣大里市○○○路○○○號三樓租屋處扣得將具有殺傷力之改造貝瑞塔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具有殺傷力之制式霰彈二顆;(二)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在臺中縣太平市○○路○○號旁之空地內取出具有殺傷力之改造貝瑞塔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三)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十三時三十分許,在徐景浩位於臺中縣大里市○○里○○○街○○○號查獲具有殺傷力之九顆子彈;(四)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十八時三十五分許,在辛雲龍位於臺中縣○○鄉○○街○段一村巷四十號,扣得有殺傷力之改造貝瑞塔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二、訊據被移送人甲○○固對其販賣具有殺傷力之槍枝予辛雲龍,及收受呂德強無償轉讓具有殺傷力之制式霰彈二顆之事實坦承不諱,惟辯稱:伊只負責組裝槍枝,槍管及槍心係由尤瑞文製造,而楊晉錡購買槍枝零件交予伊改造,之後楊晉錡將槍枝出賣予徐景浩,再者,伊係把槍枝交給呂德強,呂德強看完之後還給伊,伊把槍枝丟在呂德強家後面草叢等語。
經查:
(一)上開製造、販賣槍、彈之事實,業據被移送人甲○○於本院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四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楊晉錡於上開刑事案件審理中陳稱被移送人甲○○請 伊仲介 販賣槍、彈,伊透過 張品正 、張俊源仲介販賣槍、彈予徐景浩之情節,及張品正、張俊源於上開刑事案件審理中陳稱曾仲介楊晉錡與徐景浩買賣槍枝之情節,及呂德強於上開刑事案件偵查中陳稱伊將槍枝包裹丟置於其住處後院空地之情節,互核相符,且被移送人因此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六十萬元等情,有上開判決書附卷可參。
(二)上開改造貝瑞塔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係由仿BERETTA廠九二F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槍枝,更換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子彈,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刑鑑字第○九五○○一四九○三號槍彈鑑定書一份附卷可憑。
(三)上開改造貝瑞塔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九顆子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手槍係由仿BERETTA廠八四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子彈,認具殺傷力;九顆子彈均係由土造金屬彈殼加裝直徑七點九㎜金屬彈頭而成之土造子彈,經取樣三顆試射結果,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等情,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刑鑑字第○九五○○一四九○二號槍彈鑑定書、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刑鑑字第○九五○○一四九○○號槍彈鑑定書各一份附卷可憑。
(四)上開改造貝瑞塔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係由仿BERETTA廠九二F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子彈,認具殺傷力等情,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刑鑑字第○九五○○一四九○二號槍彈鑑定書一份附卷可憑。
(五)上開制式霰彈二顆,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均係12GAUGE之制式霰彈,具殺傷力,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五年三月十日刑鑑字第○九五○○一四八九九號槍彈鑑定書一份附卷可憑。
(六)綜上,本件被移送人甲○○有為上開移送事實之行為,事證已臻明確,洵堪認定。
三、按非法製造、販賣、持有槍砲、彈藥,足以破壞社會秩序且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當然為情節重大流氓,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第二款、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足以破壞社會秩序,係指其行為具有不特定性、積極侵害性及慣常性,對社會秩序足以破壞者而言,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查臺灣地區不法之徒每擁槍自重,輕則恃其持有槍砲、彈藥,藉此實力以形成其不法之勢力,重則持之另以遂行犯罪之行為,是持有槍砲、彈藥,對社會秩序之危害至深且鉅,而被移送人甲○○所製造、販賣及持有上開各式手槍及子彈之數量非少,顯見其未經許可製造、販賣及持有上開各式具殺傷力之手槍及子彈,已對不特定人產生明顯而立即之危害,堪認其製造、販賣及持有上開各式手槍及子彈之行為,業已具有積極侵害性及慣常性,並非突發之偶然犯行,所為顯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審酌被移送人持有製造、販賣及持有上開各式手槍及子彈之手段及數量等情觀察,足徵被移送人具高度之危險性格,從而,被移送人自有施以感訓處分,以達行為人再社會化併改善行為人潛在危險性格的必要,依上開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第二款及參酌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被移送人自屬情節重大之流氓,並有交付感訓處分之必要,自應為被移送人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治安法庭
法官賴秀雯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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