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國裕選任辯護人葉武侯律師被告鄧登壽選任辯護人 洪士宏 律師
郭宗塘 律師 李建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國裕、鄧登壽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二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經本院訊問並聽取辯護人意見後, 認渠 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裁定自同(27)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被告二人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3年3月20日訊問並聽取辯護人意見後,認渠等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依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簡光昌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書記官張孝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