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龍其祥律師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401、609、1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捌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第325條第1項搶奪罪、第326條第1項加重搶奪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6款之情形,而於民國98年3月
4日裁定應予羈押,並經本院自98年6月4日起延長羈押乙次。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繼續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保全執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8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楊數盈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蔣淑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