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50號原告乙○○兼法定代理丙○○人原告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8月11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孫靜芳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50號原告乙○○兼法定代理丙○○人原告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8月11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孫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