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8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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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3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386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2月2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運輸第三級毒品罪等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9月23日起執行羈押,並自98年12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99年2月2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本案共犯係大陸地區人士,被告於99年1月7日經本院判處運輸第三級毒品罪有期徒刑5年4月之重刑,非無可能因共犯之故有潛逃至大陸地區之可能,亦有逃亡之虞,應自民國99年2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有志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