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購屋價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7號原告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被告南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范乃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莊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