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號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郭鉛清 訴訟代理人乙○○
丁○○丙○○戊○○己○○複代理人庚○○被告壬○○訴訟代理人甲○○兼訴訟代理人辛○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文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