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徵收款等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號
原告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玉山 律師
蕭麗琍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莊信泰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徵收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徵收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又原告應於本次庭期提出兩造間合夥解散後清算完結之相關證據資料到庭。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王金龍~B法官林逸梅~B法官張銘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鄭吉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