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2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2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五九號
原告甲○○被告潤泰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二七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所涉前開刑事案件,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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