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88號

原告 林黃貴蘭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 律師

林學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王丹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民事起訴狀之記載(見南司簡調卷第11頁),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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