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177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77號

原告 林益聖

被告 陳慶順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曾思薇

法官黃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書記官張顥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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