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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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7號
上訴人
即被告麗島潛水用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林育揚
上訴人
即被告 王麗鶴 (日文名:TAMAGAWAREIKO)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鯨井愛子 、 鯨井南帆 、 鯨井辰男 及 鯨井知子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073萬4,7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萬9,5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書記官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