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278號
109年度訴字第420號109年度訴字第421號109年度訴字第42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崇貴選任辯護人王榮興律師(法扶)指定辯護人 黃秋葉 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663、108年度偵字第1477號、108年度偵字第1771號、108年度偵字第3119號、108年度偵字第5956號、108年度偵字第6798號、108年度偵字第7303號、108年度偵字第5918號、108年度偵字第6791號、108年度偵字第7900號、108年度偵字第8524號、108年度偵緝字第739號、108年度偵緝字第740號、108年度偵緝字第741號),前經本院裁定羈押在案,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崇貴自民國壹佰零玖年拾壹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周崇貴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及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等罪嫌,經訊問後,被告雖否認犯行,然有相關證人之指訴及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認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本院考量其竊盜及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有多次,對於社會交易秩序及人際間信賴關係均有重大之破壞,犯罪情節重大,且前經拘提到案,仍未能遵期到庭接受審判,顯示其漠視法秩序,若未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認為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民國109年6月4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9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再次訊問後,被告否認犯行,然其所涉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及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等罪,有起訴書所載各項證據在卷可佐,堪認其涉犯上開各罪,罪嫌重大。又被告前經通緝到案,其到案後自承其並未居住在戶籍地且其打算將高雄房子出售而搬到日本去住等語(見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486號卷第114頁);又於本院訊問時陳稱並未與家人同住等語(見本院109年度易字第
278號卷第115頁),是難認被告現有固定之住居所,其與家庭及社會羈絆條件亦屬薄弱,綜上情事,已有事實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本院審酌被告所涉竊盜、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多次,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及侵害他人財產權,認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依本案訴訟進度,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之手段,自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9年11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辯護人雖以被告患有精神疾病,希望可以聯繫被告之三哥協助被告至醫療院所治療,認本案無羈押之必要等語。經查,本院囑託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下稱高醫)就被告之精神狀況為鑑定,鑑定結果認:被告患有非特定思覺失調類群及其他精神病症,且被告為109年度易字第278號竊盜案件時,其心智缺陷已讓被告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又被告目前病識感不佳,可能不會配合醫院後續之治療以控制其病症,建議至適當處所接受監護治療,直到症狀穩定等情,有高醫109年10月21日高醫附法字第1090105943號函暨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佐。本院考量被告之精神鑑定結果顯示被告患有精神疾病,病識感欠佳。而據被告先前陳稱其並未與家人同住,又難認被告有固定之住居所,可見其生活較為孤立。加以本院與被告之三哥 周崇新 聯繫之結果,其陳稱:其並未與被告同住,且其因中風之故,身體及經濟能力都無法照顧被告,希望可以由法院將被告送醫治療等語,此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在卷可參。是被告在無家庭支持之情形下,若逕令其在外,反可能因未固定就醫導致病情加劇,致難確保日後審理、執行程序之續行,亦難遏止前開逃亡可能。是本案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辯護人執以前詞聲請停止羈押,應予駁回。
四、綜上,本件被告仍具有羈押之原因,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法定停止羈押事由,應自
109年11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辯護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鑕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書記官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