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278號109年度訴字第420號109年度訴字第421號109年度訴字第42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崇貴選任辯護人王榮興律師(法扶)指定辯護人 黃秋葉 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6
63、108年度偵字第1477號、108年度偵字第1771號、108年度偵字第3119號、108年度偵字第5956號、108年度偵字第6798號、108年度偵字第7303號、108年度偵字第5918號、108年度偵字第6791號、108年度偵字第7900號、108年度偵字第8524號、
108年度偵緝字第739號、108年度偵緝字第740號、108年度偵緝字第741號),前經本院裁定羈押在案,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崇貴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周崇貴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及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等罪嫌,經訊問後,被告雖否認犯行,然有相關證人之指訴及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認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本院考量其竊盜及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有多次,對於社會交易秩序及人際間信賴關係均有重大之破壞,犯罪情節重大,且前經拘提到案,仍未能遵期到庭接受審判,顯示其漠視法秩序,若未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認為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民國109年6月4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9月
4日、11月4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
二、茲因被告於審判中經本院送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進行精神鑑定結果,認為被告患有「非特定思覺失調類群及其他精神疾病」,竊盜行為時因上述精神病患及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又被告受症狀影響,無法做理性之判斷與合理之思考。且被告目前病識感不佳,可能不會配合醫院後續之治療以控制病情,建議至適當處所接受監護治療,直到症狀穩定等情,有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9年10月21日高醫附法字第1090105943號函暨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
本院於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並參酌本案全部卷證,認被告應有立即入精神病院、醫院或其他適當處所施以監護,接受治療並監視其行動之緊急必要,藉由醫師長期治療使其回復自我控制能力,並藉由長期強制隔離與觀察,維護社區居民乃至社會民眾安全。爰依刑法第87條第2項、第3項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第2項規定,於判決前先以裁定被告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壹年,並經檢察官於
109年11月24日執行在案,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刑前監護)在卷可查。是認被告於本案之羈押原因已消滅,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鄭伊倫法官陳鑕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書記官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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