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2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一、台 林景元 因與 林應昇 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聲請補充判決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上字第2371號聲請人即上訴人林景元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應昇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本院確定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2371號),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聲請人以民國108年12月11日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71號判決,有未就其第三審上訴理由為准駁論述之脫漏為由,類推上開規定聲請補充判決。惟查上開判決核無就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有漏未判決之情形,而第三審判決是否理由不備,與聲請補充判決之要件不符,且不得類推適用,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鍾任賜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