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26號原告 阮紅英 被告 王文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事件,未於起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聲明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8年10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2紙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佐,揆諸前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毓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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