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原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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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審原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原訴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勝義
潘冠霖
王立行義務辯護人 曾嘉雯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8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曾勝義、潘冠霖、王立行(同案被告 趙貴榮 部分,由本院另行通緝)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3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逸寧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謝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