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7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黃義雄 上列聲請人與 溫鈺瑋 、 溫蔡淑娟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房屋借款契約書,核該借款契約書第16條第3項第1款有關契約終止及喪失期限利益之規定,聲請人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故請釋明本件是否有向債務人溫鈺瑋、溫蔡淑娟為還款之通知或催告,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催告還款之通知書或存證信函,及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