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交簡字第30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交簡字第30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尹俊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59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尹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二路」更正為「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五路2號臺中市臺中工業區勞工消費合作社」、
2至3行「竟枉顧大眾通行之安全,即駕駛」更正為「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不顧公眾通行之安全,仍駕駛」、第3至4行「嗣行經」更正為「嗣於同日19時35分許,行經」;證據部分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影本1張」、「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五路2號之GOOGLE現場地圖及街景照片1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尹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務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且酒後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業經政府三申五令宣導,猶於飲酒後,執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對一般往來人車均生高度危險性,漠視自己及他人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安全,且其為警查獲時之吐氣酒精濃度測試值達每公升0.46毫克,所為實屬不該,惟考量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品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法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5943號被告 林尹俊男 4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00巷00號居臺中市○區○村路○段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尹俊自民國107年9月19日15時許起至同日17時許止,在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二路福利站飲用酒類後,竟枉顧大眾通行之安全,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小貨車上路,嗣行經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五路3號前,因未繫安全帶為警攔查發覺其渾身酒氣,遂於同日19時41分許,對林尹俊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6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尹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
諱,被告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6毫克,有第六分局工業區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可證,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員警職務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等資料各1份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檢察官陳旻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9月29日
書記官楊蕥綸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