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210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雄簡字第210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即 莊文明 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李政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莊文明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
拾貳萬捌仟伍佰壹拾玖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莊文明之
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伍佰壹拾玖元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莊文明前於99年5月20日向玉山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商銀)申辦小額信用貸款,並以玉
山商銀為被保險人向原告投保金融機構小額信用貸款保險;
莊文明未依約還款,原告依契約約定賠付玉山商銀新臺幣(
下同)128,519元,並由原告取得債權且依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公告代債讓與通知;莊文明已於
102年9月30日死亡,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
175號選任被告為莊文明遺產管理人;原告依法得請求被告
在管理莊文明遺產範圍內負清償之責。並聲明:被告應在管
理莊文明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128,519元。
二、被告則以:原告請求之款項不明確,不爭執原告所提出資料
之真正,請求依法判決等(卷第31頁)。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玉山銀行專案小額
信貸申請書、理賠申請書、登報資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年度司繼字第2453號函、、105年司家催字第175號公
示催告、交易明細查詢等為證,被告對上開資料亦均不爭執
其真正,依本院調查結果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是原告請求
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莊文明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128,51
9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莊文明之遺產
範圍內給付原告128,519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書記官王立山
訴訟費用計算: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合計1,3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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