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秩字第8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士秩字第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蔡宗龍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2年2月19日新北警淡刑社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宗龍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貳日。扣案
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只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蔡宗龍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2年2月4日晚上9時3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號淡水捷運站公園旁。
(三)行為:吸食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蔡宗龍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三)扣案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暨扣案物照片1張。
三、上開扣案物品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行為所用之物,業經被移送人供述在卷,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吳維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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