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字第181號
抗 告 人  張嘉翔
相 對 人  吳沛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所
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請求清償借款之被告吳沛萱係住居於台北
市大同區,並非原裁定所載住居台北市萬華區之相對人,原
裁定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並不正確,請求撤
銷等語。
二、查:經本院依職權連線戶政網站查詢,本件被告確設籍於台
北市大同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足憑,抗告聲明廢棄
原裁定,應認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書記官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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