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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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易字第60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韋成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五日上午十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601號案件,原定於112年9月4日下午4時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高雄市市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書記官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