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4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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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7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746號原告 林世凱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 律師被告 陳思豪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 律師複代理人 洪維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
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㈠、原告與訴外人吳 雨宸 (下稱 吳雨宸 )係夫妻關係,雙方於民國101年3月9日登記結婚,並共同育有一子一女。詎料,於108年5月間起,被告明知吳雨宸已有配偶,且原告已有多次當面向被告嚴正警告不准再與吳雨宸有任何聯繫,被告卻仍多次傳訊息向吳雨宸表達愛慕之意,如貼文「妳總是佔據了我的心神/妳總帶給我/無限的思憶和追念、疼愛」、「所以我可以做的/就是將妳/成為我一份最深的珍惜/讓潛藏在我心中對妳的愛/好好被保留/並埋藏在我內心的/最深處(愛心符號)(愛心符號)」等語,因被告積極追求,導致吳雨宸意亂情迷,亦於該則貼文下方回應「就像我說的…我想我再也遇不到像你這樣的人…這麼疼我愛我.細心照顧我惜我的人.我也會好好珍惜這份愛.緣份(愛心符號)」此種互相表達愛意之舉可顯見此時雙方已有超越一般友誼之相互愛戀情愫產生,雙方更有多則互表愛意之貼文,被告更拍攝向吳雨宸之示愛影片,並不斷送吳雨宸金飾等物品藉此討其開心。又被告曾於108年12月21日貼文提及「就好像.妳說的都是錯的.加上婚紗照.喜餅也沒有.簡直是懷孕結婚,這樣讓我覺得/妳很沒有地位/都沒有溝通和商量的餘地。」、「現在我和妳在一起」、「記得我.我一輩子讓妳依靠」等語,並於109年1月5日貼文中提及「你我都有婚姻在是事實」被告明知吳雨宸與被告自己皆係有配偶之人,仍決意與其保持婚姻外之畸戀關係,甚至有想取代原告身為吳雨宸配偶之地位,侵害原告配偶權甚鉅。嗣原告於10
8年12月中旬始知上情,並向吳雨宸攤牌此事,吳雨宸自承其與被告有違背婚姻忠誠之逾矩行為,並祈求得原告之原諒,原告念及夫妻情分及一雙兒女及家庭和諧,仍希望能夠力挽婚姻關係於狂瀾,希冀不致令原告對婚姻所付出之一切付諸東流,更不希望因此傷害一雙未成年兒女,吳雨宸也答應原告不再和被告來往並斷絕此段畸戀專心回歸家庭,且原告於109年1月5日告誡被告勿再糾纏吳雨宸,被告口頭上雖應允,然卻仍傳送簡訊、贈送金飾、金錢等行為,迄今多次藉故不斷前往吳雨宸上班之彩券行佯裝購買彩券,不斷藉機想再度趁隙破壞原告與吳雨宸之婚姻關係,而對吳雨宸有噓寒問暖等行徑,令原告精神遭受無比之壓力。
㈡、被告故意破壞原告與吳雨宸婚姻關係,其上開所為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3項規定,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對原告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㈢、併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3、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否認原告所指之侵權行為,被告與吳雨宸自始知悉各自為有配偶之人,雙方僅係相知相惜之朋友,因了解彼此生活皆有不順,時常為對方加油打氣,前往吳雨宸工作之彩券行買彩券,僅係被告為其打氣之實際舉動,雙方往來皆僅止於正常互動,並無發生任何肉體關係,原告誤解被告與吳雨宸之交情,況原告所提之證據實無法證明被告有任何侵害其配偶權之行為。
㈡、原告於109年1月5日曾警告被告與吳雨宸保持距離,當時被告認為因吳雨宸與被告之交情致原告心有不快,擔心破壞原告與吳雨宸感情,因此向原告致歉,原告亦於雙方談判時向被告表明「過去的事情就算了,之後不要再來糾纏」因此,假設被告曾與吳雨宸有較密切之往來,惟斯時原告早已 宥恕 被告,此後,被告向吳雨宸曉以大義後,即與吳雨宸保持距離。
㈢、併聲明:
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3、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其與吳雨宸自101年3月9日登記結婚迄今,且為被告所知悉一節,業據其提出原告之戶籍謄本(見本院卷第75頁)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原告上開主張,洵堪採認屬實。
㈡、原告主張被告與吳雨宸間自108年5月間至109年3月30日為不正當往來,侵害原告配偶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3項規定,被告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100萬元等語,並提出被告與吳雨宸間於通訊軟體之貼文、影片之光碟暨譯文、金飾及現金照片、原告與吳雨宸間通訊軟體對話、視訊翻拍照片(見本院卷第19至59、97、111至117頁)為證,然為被告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本院認: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85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第19
5條第3項所謂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應指配偶權而言。復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準此可知,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之權利,若有一方之行為不誠實,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即屬違反上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身分法益,則被害之一方配偶得向配偶之他方請求損害賠償,並認配偶之他方應與通姦者或婚外情對象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又所謂配偶權,係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之權利,是以有配偶之人與他人之交往,或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不得謂非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茍配偶確因此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上痛苦,自亦得依法請求賠償。準此,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配偶之一方與他人通姦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關係,且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而違反配偶因婚姻契約而應負之誠實義務,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
2、觀諸被告與吳雨宸間於通訊軟體之貼文內容(見本院卷第19至43頁,如附表所示),該等貼文之時間自108年12月12日起至109年1月7日,且分別有被告或吳雨宸之貼文,並依所載之內容及字句,可知提及「妳」者係被告對吳雨宸、提及「你」者係吳雨宸對被告所說之話語,顯見被告與吳雨宸間互表情愫,且被告對於原告所提出之錄影光碟暨譯文(見本院卷第45、95頁)並不爭執,是被告對吳雨宸以錄影之影片表示「能了解我…雨宸,我真的很愛你,希望妳能了解我」、「雨宸,我喜歡妳,我愛妳」且以手指自己比愛心等情,足認被告與吳雨宸間於上開期間應已有親密之交往且對彼此甚為迷戀,否則被告應不可能在前開對話或錄影之內容中毫不扭捏向吳雨宸表達濃烈愛意之舉;況被告曾於108年12月10、16日分別贈與吳雨宸金飾項鍊(2錢零3厘)、耳環(5分、4分3厘)及現金10萬元,此有照片(見本院卷第47至51頁)可證,且為被告所不否認,而衡諸常情,苟被告與吳雨宸間並無情愫或一定情分之交往者,何以被告致贈吳雨宸上開價值不斐且鉅額之現金並為吳雨宸所收受? 益徵 被告與吳雨宸於上開期間確有親密之交往,並逾越一般正常男女往來之分際。再者,徵諸原告與吳雨宸於109年1月間之對話內容(見本院卷57至59頁),吳雨宸稱:「在你們談判完那天他來跟我說結果然後拿給我,怕我急用時可以用,我一直放店裡櫃子,最近快過年才拿回家放」、原告稱:「妳為什麼還有臉去找人家」、「我們10幾年比不過8個月」、吳雨宸稱:「你這樣說我無話可說就當我不要臉吧」,吳雨宸回覆原告所稱「你背叛我外面有別的男人」稱:「我不知道要說什麼…傷害你看你痛我也不好受」、「總之這點我確實(誤載「確時」,茲予更正)是背叛是我錯我不要求你原諒我這個點」等語,足見吳雨宸業已坦認其因被告而有背叛與原告間之婚姻關係,是吳雨宸已違反配偶對婚姻關係應負之忠誠義務,被告與吳雨宸間誠屬情侶間之交往互動,自已影響原告與吳雨宸夫妻間忠誠、互信之基礎,干擾、侵害婚姻本質,依一般社會通念,已逾越一般社交行為而屬婚姻關係外之不正常往來,則被告辯稱並未侵害原告配偶權 云云 ,委無足採。至原告主張吳雨宸與被告間往來至109年3月30日,並於109年2月19日視訊,且於109年2月間同 遊瑞芳 云云,但為被告否認,而原告僅提出視訊翻拍照片、原告與吳雨宸109年2月4日通訊軟體對話(見本院卷第97、115、117頁)為憑,但觀諸上開原告與吳雨宸間109年2月4日對話之內容,原告稱:「昨晚的海邊事件!早上起床又胸悶…送小孩上課後回來想撒嬌吵到妳睡覺了!…」而吳雨宸稱:「我知道」等語,是上開對話顯然無從證明被告與吳雨宸曾於109年2月間同遊瑞芳並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情事,且上開視訊翻拍照片,被告固不爭執該照片中之男生係被告,但否認係於109年1月5日後被告與吳雨宸間之視訊,而原告復無其他積極之舉證以實其說,則原告上開主張,礙難採認屬實。
3、被告辯稱兩造於109年1月5日曾見面談判,斯時原告業已表示宥恕被告等語,原告固不否認兩造曾於109年1月9日見面並提出通訊軟體對話(見本院卷第113頁)為證,但否認有表示宥恕被告等語,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被告自應就此有利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但被告並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以實其說,且承上所述,被告與吳雨宸自108年12月12日起至109年1月7日間有如附表所示之貼文,顯見兩造於109年1月5日晚上8時許見面(見本院卷第113頁),縱認原告斯時曾表示宥恕被告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但被告事後仍與吳雨宸間為前開愛意之貼文如附表編號5至14,顯然被告並未遵守其與原告間109年1月5日談判之約定。則被告上開辯解,顯屬無據。
4、綜合上情,吳雨宸於108年12月12日至109年1月7日間為有配偶之人,而此亦為被告所明知,吳雨宸違反夫妻忠實之義務,與被告間逾越一般正常男女之交往,雖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渠等曾發生通(相)姦行為,然其等之不正當男女交往關係(即婚外情),顯使原告與吳雨宸間婚姻維持之互敬、互愛及互信之誠摯基礎遭受嚴重打擊,破壞其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其情節自屬重大,堪認被告已不法侵害原告之配偶權(干擾婚姻關係),致原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已構成侵權行為,則原告據此依前揭規定向加害人即被告請求賠償其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於法自屬有據。
㈢、復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可資參照)。查原告固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55萬元。惟本院審酌原告為二專夜間部畢業,現待業中,家庭為中低收入戶,現住房屋為租賃,並有信用貸款,生活勉持,且於107、108年間並無任何收入或財產;被告為高職肄業,現從事冷凍水產業務,需侍奉母親並養育兩名子女,經濟上勉強餬口度日,惟因產業受大環境因素衝擊,經濟狀況日漸困難,且於107、108年間各有1筆獎金給予25,000元、20,000元,及名下房屋、土地及汽車各1筆財產總額約550萬餘元等情,業據兩造 陳明 在卷,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限閱卷)可參,且本件吳雨宸違反婚姻應負之誠實義務,與被告發生婚外情,致使原告對吳雨宸共組家庭所需之互信基礎全失,此自令原告深受打擊,足認原告所受精神上之痛苦非微。則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教育程度、經濟能力、本件加害情形及原告所受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10萬元,尚屬適當。逾此數額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
20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被告對原告所負之上開給付義務,固未經兩造特約而無確定清償期限或特定利率,然被告既於109年
6月22日收受本件民事起訴狀繕本之送達(見本院卷第71頁),依上開說明,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
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與吳雨宸發生不正常男女交往關係,不法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致其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3項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其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即屬無理由,應予駁回。末按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因被告應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揆諸前開之規定,本院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該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僅係促請法院上開職權宣告之發動,本院就此部分不另為准駁之諭知。被告亦陳明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不合,爰依其等聲請及依職權酌定相當金額後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因其訴業經駁回,故該部分之假執行聲請已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至於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本件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沈柏樺附表:
┌──┬──────────────────────┬───────┐│編號│貼文者、時間暨內容│出處│├──┼──────────────────────┼───────┤│1│不明(應為被告所寫之內容)、108年12月12日10│本院卷第19頁│││時06分││││…││││總有一個人會令我如此的││││難以忘記…││││妳總是佔據了我的心神││││妳總帶給我無限的思憶和追念.疼愛││││這份愛或許在往後││││都不能再次遇上││││所以我可以做的││││就是將妳成為我一份最深的珍惜││││讓潛藏在我心中││││對妳的愛好好被保留││││並埋藏在我內心的最深處…(二顆心的圖案)││││││├──┼──────────────────────┼───────┤│2│吳雨宸、108年12月12日10時16分│本院卷第19頁│││就像我說的…我想我再也遇不到像你這樣個人…這││││麼疼我愛我.細心照顧我惜我的人.我也會好好珍││││惜這份愛.緣份(一顆心的圖案)││├──┼──────────────────────┼───────┤│3│陳思豪、108年12月21日18時50分│本院卷第53頁│││最近問妳一些家事和聽妳說。讓我覺得.妳在家只││││能默默忍受的做,沒有建議的機會。││││就好像.妳說的都是錯的.加上婚紗照.喜餅也沒││││有.簡直是懷孕結婚,這樣讓我覺得││││妳很沒有地位││││都沒有溝通和商量的餘地。││││真是││││辛苦妳了││││現在我和妳在一起││││雖然目前我只能在妳背後默默支持妳││││請妳-放心.我一定會││││更加愛妳.疼惜妳││││照顧妳.只要妳││││記得我.我一輩子讓妳依靠。││├──┼──────────────────────┼───────┤│4│吳雨宸(應為陳思豪所寫之內容)、109年1月2│本院卷第21、43│││日0時39分│頁│││完美的妳││││沒有人能讓妳││││輕易的改變││││除非妳願意││││心甘情願為了││││我而改變││││沒人能懂妳的淚水││││所做的事與盼望││││讀懂一個人的眼淚││││和內心深處想法││││需要的是││││更多的體貼和智慧││││那個人是我││││妳願意,我願意││││一切都是因為愛││││愛讓人一夜長大││││變得更美好││││只有兩情相悅││││彼此了解對方││││才能一起生活下去││││(三顆心的圖案)││├──┼──────────────────────┼───────┤│5│陳思豪、109年1月5日11時14分│本院卷第23頁│││我不是不愛妳││││也不是放棄妳││││是想妳的心煩││││擔心的點為重││││畢竟妳是我這輩子最愛的人││││我可以犧牲││││就要妳││││無憂無慮││││開開心心││││幸福美滿││││高高興興││││甜甜蜜蜜││││只是我先說我的想法││││跟妳討論而已││││我還沒有決定││├──┼──────────────────────┼───────┤│6│陳思豪(以貼文中所稱「我是媽媽耶」應可推知此│本院卷第25、55│││為吳雨宸所寫之內容)、109年1月5日22時45分│頁│││你好好的知道嗎││││我知道你出發點都是為我想││││你很理智說出了重點││││或許這是目前最好的結果││││你我都有婚姻在是事實││││我也早有個底了││││我更不想造成你有任何傷害││││你有媽有兒女要照顧││││我不能對不起你家人││││因為一直以來只有你替我想││││所以現在換我替你想││││因為我愛你所以我不想你有任何傷害││││我自己會照顧自己你放心││││我是媽媽耶││││你也要顧好身體才是愛我不讓我擔心。││├──┼──────────────────────┼───────┤│7│陳思豪、109年1月5日23時09分│本院卷第25、55│││我會顧好我自己│頁│├──┼──────────────────────┼───────┤│8│陳思豪(應為吳雨宸所寫之內容)、109年1月6│本院卷第39頁│││日0時18分││││即使他改變了││││我也不會變││││回不去了││├──┼──────────────────────┼───────┤│9│陳思豪(應為吳雨宸所寫之內容)、109年1月6│本院卷第39頁│││日0時18分││││我心在你那鎖住了││││誰也打不開││├──┼──────────────────────┼───────┤│10│陳思豪(應為吳雨宸所寫之內容)、109年1月6日│本院卷第39頁│││23時03分││││即使他改變了││││我也不會變││││回不去了││├──┼──────────────────────┼───────┤│11│陳思豪、109年1月6日不明│本院卷第41頁│││愛不會因為分離而不愛了││├──┼──────────────────────┼───────┤│12│陳思豪(應為吳雨宸所寫之內容)、時間不明│本院卷第41頁│││我再說一次││││我對他沒有愛了││││即使他改變了我還是只愛你││││我也沒法讓他碰我沒愛我做不到││││我只是人住在這個家但心已不在││││綁住我的人綁不住我的心││││即使我倆已分離結果依然我愛你││││希望他有天會懂會放手││├──┼──────────────────────┼───────┤│13│陳思豪、109年1月6日17時30分│本院卷第31頁│││妳知道嗎?││││為何我喜歡去海邊││││海.││││可以聽我的心聲││││海.││││可以讓我訴苦││││海.││││可以讓我對愛人的表達││││海.││││可以讓我靜靜的想事情…(顯示更多)││├──┼──────────────────────┼───────┤│14│陳思豪(應為吳雨宸所寫之內容)、109年1月6│本院卷第29、33│││日18時38分│、37頁│││每當他問我為何比不上不到半年的你││││我都不知道該如何回答他││││有些程度又不方便講││││愛真的很難用言語表達││││你對我所做的只能用心體會││││他永遠不明白他輸的點。││││他說你不夠愛我││││不然你會據理力爭爭取我││││我說我就是知道你愛我││││他只認為我在圈圈內││││我跟他多說無意││││他不懂你的愛有多偉大…││││只有我懂。││││他跟我做指甲朋友聊過了││││朋友也錯愕我怎會這樣││││朋友也在給我時間想聊聊││││但現在的我不想跟任何人聊││││沒人懂…除非自己遇到││││反正現在別人眼裡我就是錯││││也確實我錯…我不在乎他人想法││││因為他們不是我││││縱然沒人能認同我包括家人││││我還是要為自己而活││││人生就短短││││我想後悔││││那是他們沒勇氣去做││││時間久了他們會懂得。││││千金難買早知道││├──┼──────────────────────┼───────┤│15│吳雨宸(應為被告所寫之內容)、109年1月7日│本院卷第27、35│││19時54分│頁│││首先││││我先說髒話││││媽的!││││是要妳精神累壞││││身體倒了嗎?││││在來。他像我說的││││想到什麼就說什麼││││說話反覆無理論││││嘴巴說的跟做的不一樣││││妳沒有心在那個家了…(顯示更多)││├──┼──────────────────────┼───────┤│16│陳思豪、109年1月7日16時51分│本院卷第27、29│││最愛的心肝雨宸│、33、35頁│││我好不習慣喔…││││沒辦法想妳. 馬上賴 給妳││││說些情話.聊聊││││我一直在跟我自己說││││要忍著.相信不久後就可以││││我想說.我想抱妳或想吻妳││││隨時隨地都可以││││一定會很快的到來。││││我(一顆心的圖案)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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