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六0號
原告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定代理人 韋文彬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李幼妃法官趙義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慧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