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О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0六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零五公克、淨重零點零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周國聯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四六四號),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本案扣案之海洛因(毛重0.0五公克、淨重0‧0二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爰依該條例第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海洛因(毛重0.0五、淨重0‧0二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侯志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