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九五號
原告建木模板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潘建木 被告優適建設有限公司設台北縣○○鎮○○街○○○號法定代理人 古媛嬪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工程合約書其中第十六條約明在卷足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楊志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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