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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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鴻謀律師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五六、八七一、一一一一號)及移送併案審理(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九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常業竊盜,處有期徒刑伍年。
扣案之提款卡捌張(戶名 林享和 、 陳正順 、 張智飛 、 楊梓怡 、 陳煥坤 、 邱秀翎 、 羅明華 及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摺叁本(戶名陳煥坤、邱秀翎、羅明華)、行動電話叁支(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號)、便條紙柒張、預付卡貳張,均沒收。
事實
一、甲○○與戊○○(另案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中)、玄○○(起訴書誤載為許晉通)、丁○○(均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組織竊車及恐嚇取財集團,自民國九十年七月起至同年十二月間止(詳細時間如附表所示),由甲○○開車搭載戊○○、玄○○或由戊○○、玄○○二人自行開車前往如附表所示之地點,由戊○○以自備之萬能鎖鑰及扳手等竊車工具,竊取如附表所示自用小客車得手,再依車內名片查悉如附表所示車輛持有人或所有人 楊順交 等人之電話號碼後,由甲○○及玄○○二人先後多次以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與上開車主或其家人聯絡,並恫稱:如欲取回失竊車輛,需匯款新台幣(下同)二萬元至二十萬元不等金額至其所指定帳戶內,始可贖回自小客車,否則將把該汽車解體等語,致接聽電話之車主或其家人心生畏懼,而將如附表所示之贖款金額匯入 渠等 預先經由報紙廣告聯絡購得之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內,再由甲○○、玄○○或丁○○持上開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前往提款機提領贖款,得款後始將該失竊汽車之藏匿處所告知匯款之車主,再由車主自行前往取回失竊車輛(其中部分遭恐嚇人天○○、子○○、N○○、B○○、酉○○等人並未將款項匯入人頭帳戶而使甲○○等人恐嚇取財未遂),渠等四人即恃此竊車取贖所獲致之收入維生,並以之為常業。嗣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十七分許,甲○○在台中市○○路○○○號「大功圓保齡球館」前提款機提領贖款之際,經警當場予以逮捕,並在其身上扣得戊○○所有供上開恐嚇取財犯罪使用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戶名林享和之提款卡,隨後又在甲○○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內扣得戊○○或甲○○所有供上開恐嚇取財犯罪所用之 上海 商業銀行戶名陳正順之提款卡、第一商業銀行之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號)、世華商業銀行戶名張智飛提款卡、中華商業銀行戶名楊梓怡之提款卡、 台灣 銀行戶名陳煥坤之提款卡、便條紙七張(記載關於被害人事項)、台灣銀行存摺戶名陳煥坤(帳號000000000000號)一本、行動電話三支(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預付卡二張(和信電信號碼00000000000000及東榮電信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嗣經警前往台中縣○○鄉○○村○○路勤農巷九十六號甲○○之住處搜索,又扣得甲○○所有預備供上開犯罪使用之寶島銀行存摺二本及提款卡二張(戶名邱秀翎及羅明華)。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及彰化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時地參與恐嚇附表編號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至三十
一、三十三、三十五至三十八以外之被害人以領取贖款等情固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常業竊盜及使用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被害車主恐嚇取財犯行,辯稱:伊只有從九十年十月間起開始以戊○○提供之車主資料撥打電話恐嚇取財,至於上開二支行動電話號碼伊並無印象,而伊從未參與竊車犯行,僅有一次開車搭載戊○○及玄○○二人前往不詳地點時,戊○○、玄○○不知何故先行下車,伊則駕車離去,亦不清楚當時是否前去竊車云云。然查: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害人楊順交、L○○、E○○、丑○○、地○○、K○○、Q○○、卯○○、申○○、庚○○、寅○○、黃○○、 黃慧如 、O○○、D○○、P○○、辛○○、天○○、R○○、子○○、午○○、N○○、G○○、B○○、乙○○、M○○、壬○○、酉○○、未○○、癸○○、I○○、戌○○○、 阮林理 密、F○○、巳○○、C○○、宇○○、丙○○、S○○、辰○○、A○○、己○○、T○○、宙○○、亥○○、U○○等人於警訊時指訴失竊車輛及遭人恐嚇勒贖等情綦詳,並經共犯戊○○、丁○○、玄○○於警訊及本院訊問時供述明確,復有查詢車輛認可資料、贓物認領保管單、匯款申請書、銀行存摺資金往來明細、行動電話通聯記錄、失竊車輛照片附卷可稽,及前揭扣案物品足資為憑。
(二)又依共犯戊○○前於警訊時所陳:被告與共犯戊○○、玄○○自九十年五月初起至九十年十二月中旬實施竊車取贖犯行已有將近七月之久;共犯丁○○亦於警訊時表示:自九十年六、七月間起,即開始為被告與共犯戊○○、玄○○提領贓款等語,均足見被告應非遲至九十年十月間始行加入該竊車、恐嚇取財集團。再者,被告所自承參與之附表編號二十五所列恐嚇取財犯行,依被害人 阮林理密 指訴及電話通聯紀錄所示之犯罪時間,均為九十年八月間,而該次領取贖款所用銀行帳戶,亦為被告自己收購取得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陳榮宗 」人頭帳戶,且被告又稱係經由共犯戊○○之教導才知如何與被害人聯繫取贖等語,益徵被告應於購入使用上開人頭帳戶之前,已與共犯戊○○一同撥打電話恐嚇被害車主交付贖款。是以被告參與實施犯罪之時間約為九十年七、八月間,當非遲至同年十月才開始向車主勒取贖款,應堪認定。另附表編號二十七、三十三所列「 劉魯義 」、「 張木琳 」人頭帳戶,亦係共犯戊○○交予被告使用,業據被告及共犯戊○○於警訊及本院訊問時指陳甚詳(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警訊筆錄、九十一年五月二日本院訊問筆錄),而被告又於本院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訊問時自承:0000000000、0000000000(筆錄誤記為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應該是由其自己使用,但不很確定等語,均得資為被告參與附表編號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至三十一、三十三、三十五至三十八所列犯行之依憑。
(三)又被告前於偵訊時業已坦承駕車搭載共犯戊○○、玄○○前去竊車等情無訛,而共犯玄○○亦表示:竊車時戊○○均會攜帶工具下車,原先開來的車子均由被告來開,伊則坐上戊○○竊取之車輛一同離去,竊車時都是三人一同出去,並未單獨與戊○○前去竊車等語,是以被告確有參與竊車負責接應之事實,亦屬明灼。雖共犯玄○○嗣後改稱:被告不會偷車,不清楚伊與戊○○下車所為何事云云,及共犯戊○○陳稱:只與被告進行一般朋友聚會,從未與被告一同偷車云云,不僅與渠等先前所供不一,彼等二人間敘述情節亦迥然有異,顯係冀圖淡化被告犯罪情節,自有未洽。此觀共犯戊○○於本院訊問時更稱:從未與玄○○下車後,要求被告無須等候先行離去等語,與被告嗣於本院審理期間所辯顯生矛盾齟齬,更足見其出言迴護被告之情。而被告多次於取得共犯戊○○提供之車主聯絡資料後,以電話向車主或其家人恐嚇取財,則被告當能清楚知悉共犯戊○○、玄○○所提供之車輛均係竊取而來,又豈能謂其對於渠等二人發現路旁停放車輛後,攜帶工具下車所為何事一無所悉?是以被告辯稱:伊從未參與竊盜犯行,亦不知共犯戊○○、玄○○下車作何事情云云,顯與事理常情相違,無足為採。
(四)退步以言,縱認被告開車載運共犯戊○○、玄○○前往竊車時,未能及時明瞭渠等二人之真正不法目的,然被告事後既已獲悉共犯戊○○、玄○○提供之自小客車均為竊取而來,仍挺身為渠等撥打電話向車主或其家人恐嚇取財,使渠等二人得以持續遂其竊車犯行,而無庸顧慮後續聯繫取贖事宜,被告並與共犯戊○○、玄○○、丁○○等人朋分贖款,顯見被告無非係依照共同行為決議中之角色分配,而分擔犯罪行為之實施,其與實際下手行竊之人亦有共同犯罪之故意,自無從解免於常業竊盜犯罪之成立。
綜上所陳,被告前揭所辯各節要非有據,無足憑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至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常業竊盜罪,及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恐嚇取財既遂罪及同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被告與共犯戊○○、玄○○、丁○○就上開犯罪之實施,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先後所為多次恐嚇取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恐嚇取財既遂一罪,並予加重其刑。被告竊車之目的即係向車主或其家人恐嚇取財,是被告所犯前開常業竊盜及恐嚇取財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較重之常業竊盜罪論處。另被告所涉附表編號二十三至三十八竊盜及恐嚇取財犯行而經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雖未及於公訴意旨內詳加載明,然此因與前揭業經記明於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有實質上一罪(常業竊盜部分)或裁判上一罪(連續恐嚇取財部分)關係,仍為起訴效力所及,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偕同共犯竊取自小客車數量非微,行竊地點遍佈中部地區及高雄縣市,範圍甚為廣泛,且其利用汽車價值甚高,車主不惜出資贖回失竊車輛之普遍心理,一再藉機向車主或其家人以解體車輛等事由恐嚇取贖,造成被害人心中莫大壓力及實質財產損失,所生危害至為重大;且被告於短時內密集參與該等犯行,從中獲致不法利益甚鉅,竟賴此為常業而不知自省,品行亦非端正,更有使其接受長期監禁處遇促其改過遷善之必要,及被告犯罪動機、手段、犯罪後之態度、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另公訴人雖認應有令被告進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之必要,惟被告先前並無不法犯罪紀錄,雖於本案犯罪時間極為密集,獲利甚豐,然此應係一時貪圖經濟利益所致,本院認前揭宣告刑期應已足以收警惕教誨之效,而無併予宣告強制工作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扣案之提款卡六張(戶名林享和、陳正順、張智飛、楊梓怡、陳煥坤及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摺一本(戶名陳煥坤),行動電話二支(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均係共犯戊○○所有並交予被告作為聯絡取贖之用;而記載被害人資料之便條紙七張、預付卡二張均為被告所有,且為供作前開恐嚇取財使用之物,均經被告供陳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另被告所有之行動電話一支(門號0000000000號),業經共犯丁○○於警訊時供稱:均係撥打該支電話與被告聯繫取贖事宜等語,自仍屬供恐嚇取財犯罪所用之物,亦應依前揭規定予以沒收。至於其餘行動電話一支(門號0000000000號)據被告稱係供自己私人聯絡使用,並未於本案加以利用,難認屬於犯罪工具,應無沒收之必要。又扣案之提款卡二張、存摺二本(戶名:邱秀翎、羅明華),係由被告購入預備供恐嚇取財犯罪之用,惟尚未開始使用即遭警查獲,此據被告供述甚詳,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孟芝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t36~X4~V;~fk;附表
┌──┬──────┬──────┬────┬─────┬─────┬────┬──────┐│編號│竊盜時間│行竊地點│被害人及│車號│恐嚇時間│恐嚇金額│匯入銀行及│││││被恐嚇人││││帳號│├──┼──────┼──────┼────┼─────┼─────┼────┼──────┤││九十年十二月│彰化縣 員林鎮 │車主:楊│C9-7690│九十年十二│七萬元│中國國際商業││1│十四日│民生路與萬年│明交││月十五日││銀行陳榮宗││││巷口│被恐嚇者││││00000000000│││││:J○○│││││├──┼──────┼──────┼────┼─────┼─────┼────┼──────┤││九十年十二月│台中市○○路│車主:楊│GZ-3688│九十年十二│三萬五千│上海商業銀行││2│十日(起訴書│與 梅川 東街口│順興││月十日│元│陳正順142030│││誤為十月十日││被恐嚇者││││00000000│││)││:L○○│││││├──┼──────┼──────┼────┼─────┼─────┼────┼──────┤││九十年十二月│高雄市民族一│車主:鄭│VP-7239│九十年十二│一萬元│中國國際商業│││二日│路│ 宜芸 ││月七日││銀行陳榮宗││3│││被恐嚇者││││00000000000│││││:E○○│││││├──┼──────┼──────┼────┼─────┼─────┼────┼──────┤││九十年十二月│高雄市○○路│車主:洪│XZ-0002│九十年十二│六萬元│華南銀行│││七日│與重建路口│ 美玲 ││月七日││ 蔡協寓 521200││4│││被恐嚇者││││388085│││││:丑○○│││││├──┼──────┼──────┼────┼─────┼─────┼────┼──────┤││九十年十二月│南投縣埔里鎮│車主:張│B3-2058│九十年十二│三萬元│上海商業銀行│││九日│忠孝一路十二│ 林惠秋 ││月二十四日││陳正順142030││5││號│被恐嚇者││││00000000│││││:地○○│││││├──┼──────┼──────┼────┼─────┼─────┼────┼──────┤││九十年十二月│南投縣草屯鎮│車主:楊│AR-3366│九十年十二│二萬六千│上海商業銀行││6│十二日│上林里草溪路│ 惠淑 ││月十二日│元│陳正順142030││││二一二之二一│被恐嚇者││││00000000││││號│:K○○│││││├──┼──────┼──────┼────┼─────┼─────┼────┼──────┤││九十年十二月│台中市西屯區│車主:林│OH-3175│九十年十二│一萬五千│上海商業銀行││7│十五日│福安里中工路│ 美惠 ││月十七日│元│陳正順142030││││二五一號│被恐嚇者││││00000000│││││:Q○○│││││├──┼──────┼──────┼────┼─────┼─────┼────┼──────┤││九十年十二月│台中市○○路│車主:林│R7-2060│九十年十二│三萬元│世華銀行││8│十八日││慶福││月十九日││張智飛505000│││││被恐嚇者││││53825│││││:卯○○│││││├──┼──────┼──────┼────┼─────┼─────┼────┼──────┤││九十年十二月│台中市○○路│車主:洪│BH-2255│九十年十二│十萬元│中華商銀││9│十八日│三段一0一巷│ 村田 ││月十八日││楊梓怡005100││││口│被恐嚇者││││00000000│││││:申○○│││││├──┼──────┼──────┼────┼─────┼─────┼────┼──────┤││九十年十二月│台中市○○路│車主:三│NL-6538│九十年十二│二萬元│上海商業銀行││0│十八日│一段│ 慶建設公 ││月十八日││張智飛505000││1│││司││││53825│││││被恐嚇者│││││││││:庚○○│││││├──┼──────┼──────┼────┼─────┼─────┼────┼──────┤││九十年十二月│台中市北屯區│車主:趙│X2-9358│九十年十二│七萬元│上海商業銀行││1│十八日│水景里東山路│ 玉鳳 ││月十八日││陳正順142030││1││二段一九五號│被恐嚇者││││00000000│││││:寅○○│││││├──┼──────┼──────┼────┼─────┼─────┼────┼──────┤││九十年十二月│南投縣草屯鎮│車主:陳│G5-9829│九十年十二│五萬元│上海商業銀行││2│二十日│碧山路三一六│一男││月二十日││陳正順142030││1││號前│被恐嚇者││││00000000│││││:黃○○│││││├──┼──────┼──────┼────┼─────┼─────┼────┼──────┤││九十年十二月│台中市西區後│車主:蔡│CU-4650│九十年十二│三萬元│世華銀行││3│二十一日│龍里台中港路│ 文來 ││月二十一日││張智飛505000││1││一段二十三號│被恐嚇者││││53825││││前│:H○○│││││├──┼──────┼──────┼────┼─────┼─────┼────┼──────┤││九十年十二月│台中市○○路│車主:蔡│A8-9595│九十年十二│五萬元│被害人忘記││4│二十三日││ 仁傑 ││月二十三日││││1│││被恐嚇者│││││││││:O○○│││││├──┼──────┼──────┼────┼─────┼─────┼────┼──────┤││九十年十二月│台中市○○路│車主:林│S5-4007│九十年十二│五萬元│上海商業銀行││5│二十四日│與學府路口│ 秀惠 ││月二十四日││陳正順142030││1│││被恐嚇者││││00000000│││││:D○○│││││├──┼──────┼──────┼────┼─────┼─────┼────┼──────┤││九十年十二月│台中市○○路│車主:蔡│D7-9155│九十年十二│十一萬元│臺灣銀行││6│二十四日│精誠路口│政德││月二十五日││陳煥坤015004││1│││被恐嚇者││││866542│││││:P○○│││││├──┼──────┼──────┼────┼─────┼─────┼────┼──────┤││九十年十二月│台中縣大里市│車主:郭│M2-2993│九十年十二│四萬元│上海商業銀行││7│二十四日│內新里新仁路│ 孝適 ││月二十四日││陳正順142030││1││二段二0三號│被恐嚇者││││00000000│││││:辛○○│││││├──┼──────┼──────┼────┼─────┼─────┼────┼──────┤││九十年十二月│南投縣草屯鎮│車主:張│QZ-9458│九十年十二│五萬元│未匯││8│二十六日││ 丁波 ││月二十六日││││1│││被恐嚇者│││││││││:天○○│││││├──┼──────┼──────┼────┼─────┼─────┼────┼──────┤││九十年十二月│台中市五權南│車主:蕭│H6-8742│九十年十二│一萬五千│世華銀行││9│二十六日│路│芳絮││月二十七日│元│張智飛505000││1│││被恐嚇者││││53825│││││:R○○│││││├──┼──────┼──────┼────┼─────┼─────┼────┼──────┤││九十年十二月│台中市○○路│車主:林│H7-2121│九十年十二│八萬元│未匯││0│二十六日│二號│ 黃玉珠 ││月二十六日││││2│││被恐嚇者│││││││││:子○○│││││├──┼──────┼──────┼────┼─────┼─────┼────┼──────┤││九十年十二月│台中市南屯區│車主:施│3R-3555│九十年十二│五萬元│中華商銀││1│二十七日│文心路一段│ 建華 ││月二十七日││楊梓怡005100││2│││被恐嚇者││││00000000│││││:午○○│││││├──┼──────┼──────┼────┼─────┼─────┼────┼──────┤││九十年十二月│台中市綠川東│車主:劉│JG-0976│不詳│四萬元│未匯││2│二十七日│街二十號│ 茂雄 ││││││2│││被恐嚇者│││││││││:N○○│││││├──┼──────┼──────┼────┼─────┼─────┼────┼──────┤││九十年七月十│台中縣沙鹿鎮│車主:楊│A8-4458│不詳│二萬元│被害人忘記││3│八日│自強路│桂元││││││2│││被恐嚇者│││││││││: 楊桂元 │││││├──┼──────┼──────┼────┼─────┼─────┼────┼──────┤││九十年七月十│台中縣新社鄉│車主:高│X3-3262│不詳│三萬元│被害人忘記││4│九日│東新路│ 蘇瑞聰 ││││││2│││被恐嚇者│││││││││: 高蘇瑞 │││││││││聰│││││├──┼──────┼──────┼────┼─────┼─────┼────┼──────┤││九十年八月二│台中市五權南│車主:笠│A9-1082│不詳│三萬元│中國國際商業││5│十二日│路│益機械││││銀行陳榮宗││2│││被恐嚇者││││00000000000│││││:阮林理│││││││││密│││││├──┼──────┼──────┼────┼─────┼─────┼────┼──────┤││九十年十月三│台中市○○街│車主:陳│R6-3550│不詳│二萬元│新竹商業銀行││6│日││富山││││ 蕭晨鐘 722000││2│││被恐嚇者││││685420│││││:F○○│││││├──┼──────┼──────┼────┼─────┼─────┼────┼──────┤││九十年十月四│南投縣草屯鎮│車主:金│8Q-2535│不詳│一萬元│三信商銀││7│日│史館路│澤異││││劉魯義123069││2│││被恐嚇者││││0760│││││:巳○○│││││├──┼──────┼──────┼────┼─────┼─────┼────┼──────┤││九十年十月五│台中縣大里市│車主:大│NS-6185│不詳│三萬元│被害人忘記││8│日│國中二路│豐公司││││││2│││被恐嚇者│││││││││:C○○│││││├──┼──────┼──────┼────┼─────┼─────┼────┼──────┤││九十年十月五│台中縣霧峰鄉│車主:合│HR-7922│不詳│六萬元│新竹商業銀行││9│日│本鄉村成功北│力公司││││蕭晨鐘722000││2││街四十六號│被恐嚇者││││68542│││││:宇○○│││││├──┼──────┼──────┼────┼─────┼─────┼────┼──────┤││九十年十月十│南投市○○路│車主:吳│ON-3125│不詳│二萬元│中國國際商業││0│四日│軍功橋│文智││││銀行陳榮宗││3│││被恐嚇者││││00000000000│││││:丙○○││││││││││││││├──┼──────┼──────┼────┼─────┼─────┼────┼──────┤││九十年十月十│台中市○○路│車主:王│X2-0223│不詳│五萬元│台中商銀││1│六日│二段│ 炎秋 ││││ 黃景堂 032280││3│││被恐嚇者││││010935│││││:S○○│││││├──┼──────┼──────┼────┼─────┼─────┼────┼──────┤││九十年十月二│台中縣霧峰鄉│車主:武│B4-3995│九十年十月│五千元│中國國際商業││2│十三日│成功路│傳民││二十三日││銀行陳榮宗││3│││被恐嚇者││││00000000000│││││:辰○○│││││├──┼──────┼──────┼────┼─────┼─────┼────┼──────┤││九十年十二月│台中縣沙鹿鎮│車主:陳│B5-1403│不詳│四萬元│玉山商業銀行││3│三日│鎮南路│志順││││張木琳017496││3│││被恐嚇者││││0000000│││││:A○○│││││├──┼──────┼──────┼────┼─────┼─────┼────┼──────┤││九十年十二月│台中市 忠明南 │車主:周│YR-2892│不詳│二萬五千│中國國際商業││4│十八日│路│ 慧貞 │││元│銀行陳榮宗││3│││被恐嚇者││││00000000000│││││:己○○│││││├──┼──────┼──────┼────┼─────┼─────┼────┼──────┤││九十年十月三│台中縣清水鎮│車主:謝│MQ-3291│九十年十月│未匯│被害人忘記││5│日│清水街大街路│ 文華 ││三日││││3││口│被恐嚇者│││││││││:T○○│││││├──┼──────┼──────┼────┼─────┼─────┼────┼──────┤││九十年十月十│台中市北屯區│車主:梁│B6-2117│九十年十月│未匯│被害人忘記││6│五日│北屯路松竹路│俊雄││十五日││││3││口│被恐嚇者│││││││││:宙○○│││││├──┼──────┼──────┼────┼─────┼─────┼────┼──────┤││九十年十一月│台中縣后里鄉│車主:張│QR-3838│不詳│三萬五千│被害人忘記││7│十六日│三豐路三0六│ 孟惠 │││元│││3││號│被恐嚇者│││││││││:亥○○│││││├──┼──────┼──────┼────┼─────┼─────┼────┼──────┤││九十年十二月│台中市○○路│車主:魏│KD-2233│不詳│三萬元│被害人忘記││8│二十一日││瀚泯││││││3│││被恐嚇者│││││││││:U○○│││││├──┼──────┼──────┼────┼─────┼─────┼────┼──────┤││九十年十一月│苗栗市○○街│車主:黃│LM-9168│九十年十一│十萬元│華南商業銀行││9│二十一日五時│三十七號前│ 維岳 ││月二十一日││和美分行5212││3│許││被恐嚇者││││00000000│││││:G○○││││戶名:蔡協寓│├──┼──────┼──────┼────┼─────┼─────┼────┼──────┤││九十年十一月│南投縣草屯鎮│車主:曾│R8-3093│不詳│車主拒絕│││0│二十八日十四│碧山路與大成│漢棋醫院│││未得逞│││4│時許│街口│被恐嚇者│││││││││:B○○│││││├──┼──────┼──────┼────┼─────┼─────┼────┼──────┤││九十年十一月│台中市北屯區│車主:梁│B6-5595│九十年十一│二萬七千│華南商業銀行││1│二十九日三時│旅順路與柳陽│雪玉││月二十九日│元│和美分行5212││4│許│東街口│被恐嚇者││││00000000│││││:乙○○││││戶名:蔡協寓│├──┼──────┼──────┼────┼─────┼─────┼────┼──────┤││九十年十一月│台中市北屯區│車主:葉│2N-5733│九十年十一│一萬四千│華南商業銀行││2│二十九日六時│山西路與文心│美琦││月二十九日│元│和美分行5212││4│許│路口│被恐嚇者││││00000000│││││:M○○││││戶名:蔡協寓│├──┼──────┼──────┼────┼─────┼─────┼────┼──────┤││九十年十一月│台中市西屯區│車主:林│H9-1991│九十年十一│一萬五千│帳號、帳戶:││3│三十日七時許│中港路二段與│志鑫││月三十日│元│不詳││4││大墩路口│被恐嚇者│││││││││:壬○○│││││├──┼──────┼──────┼────┼─────┼─────┼────┼──────┤││九十年十二月│高雄縣鳳山市│車主:林│P2-5962│九十年十二│車主拒絕│││4│六日三時許│天興街一0七│來瑛││月七日│未得逞│││4││號前│被恐嚇者│││││││││:酉○○│││││├──┼──────┼──────┼────┼─────┼─────┼────┼──────┤││九十年十二月│高雄市苓雅區│車主:洪│J2-2867│九十年十二│三萬元│玉山商業銀行││5│七日八時三十│新光路六十二│ 子景 ││月七日││板橋分行8080││4│分許│巷口│被恐嚇者││││000000000000│││││:未○○││││戶名:不詳│├──┼──────┼──────┼────┼─────┼─────┼────┼──────┤││九十年十二月│台中縣大里市│車主:林│2Q-8375│九十年十二│五萬六千│上海商業銀行││6│十日四時許│大智路五六五│ 俊宏 ││月十日│元│板橋分行││4││巷旁空地│被恐嚇者││││帳號、戶名:│││││:癸○○││││不詳│└──┴──────┴──────┴────┴─────┴─────┴────┴──────┘